外地公积金在津购房贷款相关政策6月1日正式实施

搜狐焦点平顶山站 2019-06-03 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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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天津市《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正式实施,于2024年5月31日废止。

6月1日,天津市《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正式实施,于2024年5月31日废止。

《通知》明确,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较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对此,严跃进表示,此政策有助于公积金缴存地非天津的职工在天津买房,对于降低购房成本,促进房屋交易,同时对于相关人才在津就业均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

他认为,政策的出台减少了外派员工在天津买房的顾虑,是非常好的人才导入及惠民政策。严跃进进一步解释称,在总公司分公司的架构下,受制于总公司的公积金缴纳制度,导致人才流动中由于购房限制外派职工不愿意到天津来。打通异地公积金贷款渠道后,能够鼓励在天津有分公司的职工愿意在天津买房,愿意留在天津,既降低了购房成本,也使得后续交易市场比较活跃。

5月31日,外地公积金天津办贷实施细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的通知》发布,6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细则原文

津公积金中心发〔2019〕53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现将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我市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操作通知如下:

一、贷款预约

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约制度实施期间,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外地缴存职工”)也应进行贷款预约。

(一)贷款预约资料

职工身份证。

(二)贷款预约申请

外地缴存职工应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中心”)进行公积金贷款预约。

外地缴存职工预约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预约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预约申请书”)。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的,为职工预约贷款。

二、外地缴存职工贷款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贷款申请资料

外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附件2,以下简称《异地缴存证明》)。

2。缴存单位开具的派驻职工到本市工作证明(附件3)。

3。职工在本市的工作场所的产权证或经备案的租房合同、租房发票。

4。职工在本市居住证或本市户口簿。

5。贷款银行、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其他贷款申请材料同本市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材料。

同时使用配偶额度且配偶也为外地缴存职工的,配偶也须提供《异地缴存证明》。

(二)贷款程序

1。贷款办理

外地缴存职工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在中心公布的预约号可受理日期起60日内到贷款银行办理申请、签约及后续贷款流程。

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公积金缴存情况及公积金贷款、提取等使用情况。贷款办理流程具体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 号)规定执行。外地缴存职工不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2。贷款偿还

外地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具体参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58号)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8〕101 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发〔2017〕58号)规定执行。

来源: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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