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平顶山晚报六毛 2017-10-16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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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现建管并重和可持续运营,我市出台《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记者从市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现建管并重和可持续运营,我市出台《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要首先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承租需求。在对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仍有剩余的,可暂按市场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也可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

凡市区户籍家庭、持有居住证或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房困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住房;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须限期搬出的。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困难证明。非市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供由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等证明。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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